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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2、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3、本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4、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5、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在线提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的电子申请,取得ID号,并提交所属状态为“签收”的网站打印页。)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网站域名注册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 药品及医疗器械类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须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人员含正式劳动合同)
8.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证明
9. 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1、申请人必须办理数字证书(办理方法见“企业用户数字证书指引”)。
2、申报人必须通过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填报申请事项材料,并将所有资料的电子文档(pdf)上传,(不需提供纸质材料)。
3、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合法,文字、图案清楚;电子扫描件需加盖企业公章,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办事平台。
4、在递交纸质申请资料时,须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政府网在线提交《换发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申请书》的电子申请,取得ID号,并提交所属状态为“签收”的网站打印页 申报资料可邮寄至我局受理大厅,申请人无需到现场提交。
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本行政许可;
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及需求告知;
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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